玉溪市江川区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自2022年6月10日开始,区城市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在中心城区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绿地、背街背巷、城郊结合等公共场所。

二、规范养犬行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一)养犬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犬只,文明养犬。对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养犬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要做到出门遛犬带齐“四个一”(一个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五)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养犬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养犬登记管理,发放登记证。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办理犬只免疫证。

(三)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出户以及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户外携犬等行为;负责对城区流浪犬只进行收容。

(四)星云、宁海街道负责组织社区(村、组)加强对犬只管理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犬只的管理工作。

四、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未按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公共区域不按规定遛犬或遛犬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局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

(一)养犬登记证在江川区大街街道奇迹动物诊所办理(地址:大街街道玉泉路A组团10幢),在江川区任何一家宠物医院都能进行犬只免疫并登记。

(二)江川区无主、流浪犬只收容场所设在区垃圾中转站(文祥街4号),如需认领,请携带居民身份证、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区城市管理局205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犬只收容过程中,造成的犬只生病、死亡收容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城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养犬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到中心城区内的,除严格遵守个人携带犬只出户要求外,还须遵守中心城区内养犬的相关规定。

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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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溪市江川区城市管理局

排版:杨秋娅

审核:李林涛